侵犯著作权罪的认定和处罚

【侵犯著作权罪的认定和处罚】

侵犯著作权罪的认定和处罚


侵犯著作权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 , 侵犯他人著作权或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 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 《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对该罪名作如下规定:
以营利为目的 , 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情形之一 , 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 , 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文字作品、音乐、美术、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 , 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未经表演者许可 , 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 , 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
(五)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 , 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 。
律赢惠普法:以营利为目的 ,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 , 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 , 或者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 , 或者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 , 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 , 或者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 ,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 , 应予立案追诉:
(一)违法所得数额三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经营数额五万元以上的;
(三)未经著作权人许可 , 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 , 复制品数量合计五百张(份)以上的;
(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 , 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 , 复制品数量合计五百张(份)以上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
以刊登收费广告等方式直接或者间接收取费用的情形 , 属于本条规定的“以营利为目的” 。
本条规定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 , 是指没有得到著作权人授权或者伪造、涂改著作权人授权许可文件或者超出授权许可范围的情形 。
本条规定的“复制发行” , 包括复制、发行或者既复制又发行的行为 。
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 , 或者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行为 , 应当视为本条规定的“复制发行” 。
侵权产品的持有人通过广告、征订等方式推销侵权产品的 , 属于本条规定的“发行” 。
本条规定的“非法经营数额” , 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 , 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 。 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 , 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 。 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 , 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 。 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 , 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 多次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 , 未经行政处理或者刑事处罚的 , 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或者销售金额累计计算 。 二年内多次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违法行为 , 未经行政处理 , 累计数额构成犯罪的 , 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
关于侵犯著作权犯罪案件“以营利为目的”的认定问题:
除销售外 ,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可以认定为“以营利为目的”:
(一)以在他人作品中刊登收费广告、捆绑第三方作品等方式直接或者间接收取费用的;
(二)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作品 , 或者利用他人上传的侵权作品 , 在网站或者网页上提供刊登收费广告服务 , 直接或者间接收取费用的;
(三)以会员制方式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作品 , 收取会员注册费或者其他费用的;
(四)其他利用他人作品牟利的情形 。
关于侵犯著作权犯罪案件“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认定问题:
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 , 是指没有得到著作权人授权或者伪造、涂改著作权人授权许可文件或者超出授权许可范围的情形 。 在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作品、录音制品上以通常方式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 应当推定为著作权人或者录音制作者 , 且该作品、录音制品上存在着相应权利 , 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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