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11期间招个临时快递员,为何两月后公司却被判赔5万?



双11期间招个临时快递员,为何两月后公司却被判赔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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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11期间招个临时快递员,为何两月后公司却被判赔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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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11期间招个临时快递员,为何两月后公司却被判赔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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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将近一个月的“双11”电商大促销 , 也是快递行业的旺季 。 据了解 , 快递行业基层快递员流动性很大 , 平时就处于缺人状态 , 旺季用人紧张的情况更加明显 。
如今 , 压力与人力短缺的主要矛盾逐渐从快递公司总部、转运中心 , 转移到各大末端网点 。 在网站上 , 快递员、仓库管理员、临时送件员等标记为“招聘热门职位” 。 虽然需求旺、待遇不错 , 但招人却不容易 。 而且 , 这其中更是存在了诸多法律风险 。 这不 , 有家公司一不小心就掉进了招聘“临时送件员”的“坑”↓↓↓
案例分享
2017年10月22日 , 镇远镖局公司因为缓解“双11”期间人员不足问题 , 雇佣王健步(化名)为临时送件人员 , 双方约定以每件1.5元的标准发放薪资 。
王健步实际工作到2017年12月12日 。 期间 , 镇远镖局公司未与王健步签订劳动合同 , 也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
2018年9月6日 , 王健步申请劳动仲裁 , 请求为:要求确认镇远镖局公司与其存在劳动关系 , 并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医疗费及尚欠工资 。
经过事实调查后 , 仲裁委员会基本支持了王健步的诉求 , 裁决如下:
一、镇远镖局公司与王健步自2017年10月22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镇远镖局公司支付王健步2017年11月2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13678.16元;三、镇远镖局公司支付王健步2017年10月22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工资21118.39元;四、镇远镖局公司支付王健步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5000元 。
(案号:京兴劳人仲字[2018]第3792号)
镇远镖局公司大呼:我冤枉!
理由如下:公司当初招王健步是为了缓解“双11”期间人员压力 , 仅是雇佣王健步为临时送件人员 。 双方约定按每件1.5元的标准支付劳务费 , 且不记得王健步开始送件的时间了 。 但王健步于2017年12月12日与其他送件员打架 , 之后不再向其公司提供劳务 , 公司向其支付了劳务费2700元 。 并且 , 王健步在送件期间曾私自侵占客户物品 , 导致其公司向客户赔偿损失14356.65元 , 该费用应在王健步的劳务费中予以扣除 。
对于以上主张 , 镇远镖局公司未能提供有效证据 。
王健步这边十分笃定 , 主张其与镇远镖局公司之间是劳动关系:其于2017年10月22日入职 , 工作地点在东红门镇 , 工作内容是卸货、送快递、分件 。 他的日常工作由公司总镖头文泰来管理 , 与其约定其每月工资不低于10000元 , 但是仅向其借支过2100元 。 其在镖局实际上班到2017年12月12日 , 后因镖局不向其支付工资、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 其于2017年12月31日向文泰来口头提出解除劳动关系 。
镇远镖局公司于2019年5月28日提起上诉 , 请求:确认镖局与王健步只是劳务关系 , 且无需支付王健步提出的所有赔偿 。
【双11期间招个临时快递员,为何两月后公司却被判赔5万?】一审:仲裁你不否认 , 现在想“翻供”?太晚了!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在作出判决前 , 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 , 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
镇远镖局公司在仲裁阶段未否认双方系劳动关系 , 并对劳动合同、工资支付情况、入职时间等事项作出陈述 。 镇远镖局公司不能就其公司在仲裁阶段与法庭审理阶段相关陈述的矛盾之处作出合理解释 , 亦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公司与王健步之间属于劳务关系 , 应当承担相应不利后果 , 故采信王健步的主张 , 认定王健步于2017年10月22日入职镇远镖局公司 。
王健步在镇远镖局公司实际工作到2017年12月12日 , 虽王健步之后未再去公司上班 , 但公司并未因此作出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 , 结合王健步关于其于2017年12月31日与镇远镖局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表述 , 故认定王健步与镇远镖局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17年12月31日解除 。 综上所述 , 对镇远镖局公司关于其与王健步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的主张不予采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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