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一男子杀妻,经鉴定患有精神分裂症, 为限制行为能力人



德州一男子杀妻,经鉴定患有精神分裂症, 为限制行为能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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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一男子杀妻,经鉴定患有精神分裂症, 为限制行为能力人】2020年9月12日凌晨在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神头镇东一村庄内发生一起严重的刑事案件 , 据不少村民讲 , 当时现场相当惨烈 。 近期中国监察网发布了德州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 终于揭开了这起案件的面纱 , 还原了事情的来龙去脉 。
郭某甲 , 男 , 1982年**月**日出生 , 居民身份证号码3714211982******** , 汉族 , 初中肄业 , 务工 , 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镇**村**号 , 因涉嫌故意杀人罪 , 于2020年9月12日被德州市公安局陵城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7日因精神病鉴定停止计算办案期限 , 11月16日恢复计算办案期限;2020年11月23日经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 , 同日被德州市公安局陵城分局执行逮捕 。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郭某甲与被害人郭某乙系夫妻关系 , 2020年9月12日凌晨1时许 , 在德州市陵城区**镇**村家中 , 郭某甲因长期怀疑郭某乙有外遇 , 且当日郭某乙不愿与其发生性关系 , 遂持菜刀砍郭某乙头面部、颈项部、左肩部、右手等部位数刀 , 致其死亡 。 经鉴定 , 郭某乙系被锐器砍伤致左颈部大血管、神经、颈髓离断而死亡 。 经山东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所鉴定 , 被告人郭某甲系精神分裂症 , 在本案中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
作案后郭某甲在现场打电话报警 , 公安机关到达现场后在其父母陪同下到案 。
陵城区检察院审查后认为 , 被告人郭某甲非法剥夺他人生命 , 致被害人郭某乙死亡 , 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 , 犯罪事实清楚 , 证据确实、充分 , 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 , 提起公诉 , 请依法判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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